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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C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解析
专栏:城轨交通装备认证动态
发布日期: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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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结果评价和认证时限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功能安全认证结束后,由认证机构组织人员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核实认证各阶段所做工作的恰当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从而做出能否颁发认证证书的决定。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解析

2019 年 4 月 30 日,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认证 实施规则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9] 11 号),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机构的具体资质条件,同 时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开始实施。《规则》的发布意味着由国家统一推行的城轨装备自愿性认证将全面展开。纳入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将按照统一的认证标准、规则和程序,由国家认监委批准且具备资质条件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并在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上使用统一的“CURC”认证标志。

《规则》构成

《规则》覆盖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内除城市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系统外的 7 类28种产品,分为1个通用要求和7个特定要求,具体如下:①《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②《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③《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制动系统》;④《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牵引传动系统》;⑤《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电动客车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⑥《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门》;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钩缓冲装置》;⑧《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

其中,通用要求适用于城轨装备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是认证相关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其内容涉及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原则,认证基本过程,认证实施基本要求,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的相关要求,认证变更、认证扩项和认证范围缩小的处理,以及认证标志使用、产品一致性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等要求。

在认证实施过程中,通用要求和特定要求须结合使用,二者共同构成城轨装备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是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认证机构实施认证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文件。

通用要求正文解析

0 1 适用范围

通用要求适用于国家认监委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城轨装备产品认证目录中的所有产品。

0 2 认证模式

城轨装备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向其成员国推荐的 8 种认证模式中的第 5 种,即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这是一种较为全面和完善的产品认证模式:既包含产品的型式试验,又要求对与产品相关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检查,以评价工厂能否对生产设备设施、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放行、认证产品一致性等实施有效控制;此外,还要求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以确保生产企业对获证产品进行质量控制,使批量投入市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初次获证时的水平,并在规定程度内与之保持一致。

城轨装备产品认证都应遵循基本认证模式。对于存在安全性风险且由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系统组成或驱动的产品,在基本认证模式基础上还可增加其他的认证要素,如功能安全认证等。各产品具体的认证模式和认证要素在其对应的特定要求中进行规定。

0 3 认证基本过程

城轨装备产品认证的基本过程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功能安全认证(适用时)、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和决定、获证后监督。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0 4 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是指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所需的相关申请材料。认证委托人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应对产品质量负相关责任。当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向认证机构提供生产者向销售者或进口商授权的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资料,当申请资料不满足受理条件时应按认证机构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确定申请认证产品的性能是否符合认证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评价过程。产品的认证模式不同,型式试验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时,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所对应的特定要求确定型式试验的具体内容。

功能安全认证

对于认证模式中含功能安全认证要求的产品,还须按照 GB/T 21562-2008 《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GB/T 28808-2012《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或GB/T 28809-2012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进行功能安全认证。

对于已在《规则》实施前完成功能安全认证的申请认证产品,认证委托人可提交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认证机构所出具的产品安全完整性等级(SIL)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明及相关文件,经认证机构复核确认满足《规则》要求的,可采信其结果。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是指认证机构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的附件 1),对影响产品符合性的生产过程及其管理进行检查评价,以验证企业是否有能力持续稳定生产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

在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前,认证机构会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企业标准、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检测手段、人员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检查范围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制造涉及的所有活动和场所。

认证结果评价和认证时限

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功能安全认证结束后,由认证机构组织人员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核实认证各阶段所做工作的恰当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从而做出能否颁发认证证书的决定。若符合发证条件,则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若不符合发证条件,则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认证结果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认证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须在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若材料不完整,则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材料,符合要求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获证后监督

为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证后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每 12 个月接受 1 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形式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 产品抽样检验检测。若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符合性提出质疑,或者认证委托人的组织结构、生产条件、管理体系发生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认证机构可增加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设备设施、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和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产品检验检测,最终产品的出厂检验,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产品的一致性,上次检查提出的或检验检测出的不合格项,顾客投诉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结果以及认证产品的变更等内容。需要时,可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可根据各产品的不同情况及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测。若监督检查合格,认证机构会向认证委托人发出维持认证证书通知书,认证委托人可以继续持有认证证书并使用认证标志;若监督检查不合格,认证机构会向认证委托人发出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或撤销认证证书通知书。

0 5 认证证书

城轨装备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是否持续有效由获证后的监督结果决定。对于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认证机构有权命令其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甚至撤销其认证证书;同时,认证委托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向认证机构提出证书暂停和注销申请,由认证机构做出证书处理决定。城轨装备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的具体规定见通用要求第 5.3 条。

0 6 认证变更

若认证委托人在取得认证证书后要实施变更,且此类变更会影响认证产品符合性和一致性,例如变更已在认证机构备案的关键零部件(或材料)控制项目、关键生产场所(搬迁、增加新生产场所等)、产品结构设计等,应在批量生产前提出认证变更申请,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

0 7 认证扩项或范围缩小

认证委托人需要新增认证产品、新增产品认证单元、扩大已获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或缩小认证产品范围时,应办理扩项或缩小范围手续。对于新增产品,认证机构应比照初次认证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补充检查和产品型式试验、功能安全认证(适用时);对于新增认证单元或扩大已获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则应根据需要针对技术要求的差异进行补充检验检测或补充检查。确认合格后,可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0 8 认证标志的使用

城轨装备产品认证标志由基本图案(下图)和认证机构标志识别信息组成。

 

认证证书持有人准许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标志,并应遵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获证产品应在本体上标注认证标志,若由于产品特点难以在本体标注,且特定要求中已有规定,可以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注认证标志。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解析

生产企业现场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是城轨装备产品认证的重要环节。检查内容包括总要求、职责、资源、文件和记录、产品的设计开发、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控制、内部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安全文明生产、认证证书和标志共 13 个方面。

0 1 检查原则

根据对产品质量、产品一致性等方面的影响程度,检查条款分为关键项和非关键项。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原则为:初次认证时的关键项为总要求、设备工装、生产设施、监视和测量设备、产品出厂检验;监督检查时的关键项为设备工装、监视和测量设备、产品一致性、出厂检验、变更控制、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作用;复评认证时的关键项为初次认证的 5 个关键项、变更控制、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0 2 检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每一个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都可按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 3 种结论进行评价。其中,严重不符合是指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失效和严重后果的不符合;一般不符合是指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不符合。

产品认证作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市场准入方式,有助于营造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为保障产品质量和运营安全、促进行业技术兼容等提供技术支撑。《规则》是开展认证活动时各相关方共同遵守的依据文件,有助于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正确执行产品技术要求,增强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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